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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

信息来源: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发布时间:2008-01-05   浏览次数:8704

     按照《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公益性地质资料自发布之日起提供社会公开利用:
   一、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二、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资料;
   三、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
   四、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物理调查资料;
   五、比例尺小于l∶20万(含1∶20万)航空物探资料;
   六、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县(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七、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遥感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八、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综合性海洋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资料、海洋(含海岸带)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大洋矿产资源调查和研究资料;极地地质调查、考察资料。
   九、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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