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次数:89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规范大队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发生收受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的管理,预防违法违纪现象及商业贿赂的发生,促进经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登记、上交礼品的实施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浙纪发〔2001〕8号)和省地勘局纪委的要求,重申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的管理有关事项,并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队工作人员是指包括大队二级单位的党员、干部、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大队机关工作人员;所指的礼品礼金是指在公务活动中发生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等。
第三条 大队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其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律不准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第二章 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登记上交金额和数量。大队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及其他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无法拒收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必需按规定到大队纪检监察室登记上交。具体要求是:凡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超过200元或价值(按市场价)超过200元的礼品一律登记上交。其中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物品,不受最低数额限制。
第五条 登记上交期限和要求。按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礼品礼金,自回单位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到大队纪检监察室登记上交。同时,本人要如实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大队纪检监察室应开具《上交礼品礼金收据单》一式两份,并盖骑缝章,上交人和大队纪检监察室各执一份。
第三章 礼品礼金的处理和使用
第六条 大队纪检监察室作为礼品礼金登记收缴的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大队财务科要配合纪检监察室,对收缴的礼品礼金建立专项账户,统一纳入财务管理。
第七条 礼品礼金的处理和使用:
(一)对登记上交的礼金,一律由大队纪检监察室上交财务科,财务科应按规定开具收款凭证,统一入帐。
(二)对高档耐用物品和有保存价值的礼品(如:金银珠宝制品、电器设备、书画、工艺品等)可委托收购或拍卖机构拍卖,礼品兑换款项应统一交大队财务科入帐。
(三)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可按一定比例兑换成现金,兑换的现金按规定交大队财务科入帐。对不能兑换成现金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办公用品等,经大队主管领导批准,可用于大队其他管理活动;办公用品交由大队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四)对不易保存的礼品(烟、酒、食品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手续后,可使用于大队正常的公务接待。
(五)对大队工作人员上交的礼金款项,经大队党委集体讨论批准,可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基金,也可用于扶贫帮困等公益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捐资助学、扶贫、解困、救灾等。
(六)大队纪检监察室要对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的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填写、上报《礼品礼金上交登记统计表》,连同上交礼品礼金的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每半年向大队党委汇报一次。
(七)大队纪检监察室要将大队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登记上交礼品礼金的情况,纳入个人廉政档案管理。
第四章 惩处条件
第八条 大队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收受单位或个人增送的礼品礼金,不按规定期限(30日内)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大队工作人员,数额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一经发现,应由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收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逾期不申报、不上交或归为己有的,按照数额大小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大队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