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次数:90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教育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四前”是指重要节日来临前、干部任职前、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及工程项目招标、开工前。“四前”廉政教育是指在以上四个重点时段,适时对党员干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
第三条 “四前”廉政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讲求实效、把握关键的原则,抓住违规违纪行为易发多发的关键时期和重要关口,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干部清正,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 “四前”廉政教育的对象为党员干部,重点是大队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 节前廉政教育
第五条 节前主要是指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中秋、五·一、国庆等节日。
第六条 节前廉政教育是指在重要节日到来之前,针对节日期间易发多发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早打招呼、及时提醒警示等方式,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教育。
第七条 节前廉政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一)厉行节约,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严禁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
(二)不准用公款购买赠送或收受各种礼物(含各种土特产、商业预付卡、购物卡、消费券和电子礼品卡等);
(三)不准用公款旅游或参与下属单位、服务对象安排或支付费用的旅游;
(四)不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食物;
(五)不准公车私用或向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借用车辆;
(六)不准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七)党员干部在严格自律、以身作则的同时,加强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约束;
(八)节日期间易发多发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突出问题。
第八条 节前廉政教育采取召开警示教育会议、下发通知、发送廉政短信、观看廉政电教片等形式,利用各种载体开展教育,丰富教育内容。
第九条 节前廉政教育一般由大队纪委或队属党(总)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地方领导或专家来授课。
第三章 干部任职前廉政教育
第十条 干部任职前廉政教育对象是新任职(提拔任职、转任、调任)干部。通过对新任职干部进行任职前廉政教育,切实提高干部法制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
第十一条 干部任职前廉政教育采取任前廉政谈话的形式开展。任前廉政谈话结合干部任职谈话进行,作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廉政教育
第十二条 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廉政教育是指在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及时对其进行廉政教育,防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廉政教育对象为大队中层干部。
第十四条 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干部应按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其所在党组织报告,并向大队纪委报告备案。大队纪检监察室认为必要时,将适时对中层干部开展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廉政教育。
第十五条 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廉政教育应结合报告的事项、内容进行教育:
(一)不准以婚丧嫁娶、修房建房、子女升学、生日寿宴等为名借机敛财的相关规定;
(二)不准违反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谋取私利的相关规定:
(四)中层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或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
(五)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以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定居的相关规定;
(六)个人报告事项中涉及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廉政教育主要采取廉政谈心形式,同时发放个人重大事项廉政提醒函、廉政监督卡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及工程项目招标、开工前廉政教育
第十八条 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及工程项目招标、开工前廉政教育是指大队在进行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及大队作为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在招标、开工前,对负责及参与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及工程项目招标、开工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依法依规,按章办事、严格程序、遵纪守法,履行好“一岗双责”的责任。
第十九条 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及工程项目招标、开工前廉政教育的责任主体主要为负责或协助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科室。廉政教育的对象包括参与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工程项目招标的管理人员及评标专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条 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及工程项目招标、开工前廉政教育采取召开廉政警示教育会、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小组会议、工程项目招标小组会议及工程项目开工交底会议等形式。同时辅以签订廉政承诺书、播放警示教育片、设立廉政警示牌、张贴廉政规章制度等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大队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