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发布时间:2011-06-27 浏览次数:8109
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从2011年4月1日起,上调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980元调整为11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8.0元调整为9.5元。德清、长兴、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900元调整为10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7.3元调整为8.6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三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