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人社发【2012】135号
信息来源: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发布时间:2012-07-04 浏览次数:8124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0]56号)和《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劳社[2005]85号)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同一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
二、调整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调整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累计医疗费用,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2%、退休人员报销87%;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7%、退休人员报销90%;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在职、退休人员均报销90%。
三、调整普通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将普通病房床位费的支付标准提高到每日最高40元,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不到40元的,按规定的标准支付。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