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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前哨〔2期〕

信息来源: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发布时间:2016-11-02   浏览次数:9636


【纪检动态】

坚守人民立场 从严管党治党

——论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七一”重要讲话


“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人民拥护和支持是党最牢固的执政根基。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

  “坚信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着力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着力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贯穿全篇的主旨是“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归根到底就是要求全党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始终坚守人民立场,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始终从严管党治党,使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95年来,从“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严明纪律、“鱼儿离不开水,瓜儿离不开秧”的深厚情谊,到与群众“一块苦、一块过、一块干”的铿锵誓言,我们党始终坚守人民立场,把自己的根牢牢扎在人民当中。历史证明,与人民风雨同舟、生死与共,始终保持血肉联系,是党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

  坚守人民立场,就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实现人民利益作为党奋斗的最高目的。就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论是深化改革,还是推进法治;不论是发展经济,还是治理社会,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95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各种艰难曲折中奋起,带领人民夺取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关键就在于始终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力正风、铁腕反腐,拉开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幕,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实践证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设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这是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把握的基本规律。

  “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从严管党治党,就要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着力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就要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就要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努力建设廉洁政治,永葆共产党人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2013年7月,在革命圣地西柏坡,习近平总书记重温中国共产党人“进京赶考”前定下的规矩,告诫全党“党面临的‘赶考’远未结束”。面对这场仍在继续的考试,全党同志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始终做到为国尽忠、为民造福,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坚如磐石。  

浙江省通报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社区居委会主任唐士良违规操办婚宴问题。2015年12月,唐士良为其女儿操办婚宴,违规收受五常社区工作人员等所送礼金4.87万元,造成不良影响。唐士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宁波市海曙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兼海曙区南站广场区域综合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陈辉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2015年以来,陈辉多次违规使用执法车辆用于其个人事务,同时还存在报销超标准接待费用问题。陈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退赔公车私用及超标准报销的相关费用。

  3.台州市路桥区港航管理处副处长潘雄斌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潘雄斌在按标准调整办公用房与他人共用办公室后,未腾退其原有办公室,其实际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严重超标。潘雄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腾退多占的办公用房。

【讲纪律 守规矩】

党员必须严守党的组织纪律


党的组织纪律,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和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有组织的部队,严格的组织纪律约束,维护了党的力量和权威,保证了党的坚强的战斗力,保证了党的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了党的先进性。

  组织纪律的核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做出了规定:

  (1)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2)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3)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并向选举产生它们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6)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必须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不允许任何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人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

  (7)党内不允许搞派别组织进行派别活动,也不允许在党外参加和支持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背上述原则的行为,都是违犯了党的组织纪律,都应当受到党的纪律的追究。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全党同志必须自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

【廉政文化】

承载着沉甸责任和殷切期望的聘书

----作为一名大队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感想


5月31日,大队召开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会议。从张军队长手中接过红彤彤的聘任证书,看着领导寄托期望的目光,听到那声亲切的“祝贺”。我深深体会到沉甸甸的使命感,领会到“担任廉政特邀监督员即是一份荣誉更是一种责任”话语的真谛。“位卑未敢忘忧国”,作为一名普通的党员干部,成为大队第一批廉政特邀监督员,在事关依法治国、大队党风廉政及民主政治建设的问题上,我有三点认识:

一、辩证对待荣誉和责任的相对关系,积极履责是大道理

大队在新常态下设立廉政特邀监督员制度,是加强从严治党、治队,拓宽党内监督和民主管理渠道,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幸成为井巷公司的两名特邀监督员之一,首先是组织和同仁们浓浓的信任,荣誉的使命感促使我要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强化履责能力。井巷公司无论经济体量、职工人数均占大队的大半江山,且从事环境较为复杂的建筑工程市场经营、生产,廉政风险点较多,防控任务也较重。特邀监督员作为党风廉政队伍的辅助力量,也是廉政建设管理下沉重要的“探头”,所担负的,除了责任,还是责任。我认为,只有保持了这样一份清醒,保持着这样一种自信,参与监督的畏难情绪就会少一些,积极努力的主动精神就将多一些;被动应付的表面文章就会少一些,深入思考的探究态度就将多一些;按部就班地对待工作就会少一些,持之以恒地坚守职责就会多一些。

二、辩证对待监督和帮助的相对关系,帮助提升是大前提

努力实现监督价值的最大化,也是开展监督工作勃勃生机的源头活水之所在。监督的目的是帮助所监督部门、对象履职守则,对他们的发展和提升有益、有用、有利,是对领导的负责,是对同志的关心。我想,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想以后开展的监督工作:一是精准定位。即通过实实在在的努力,结合本职工作,以内控检查、风控预警为抓手,在参与监督的这个节点上,建立起一条与被监督对象良好沟通的渠道。通过这条渠道共同学习、了解、熟悉、把握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知在市场经营工作中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规避单位和个人的廉政风险。二是敢讲敢言。力求在监督的层面上去观察廉政的问题,从廉政的角度上去理解监督的要求,并坦率地、中肯地、直截了当地提出自己的建议与看法。同志们参与工程市场经营和项目生产的经济活动,易产生程序不合规、形式不合规、行为不合规的情况。我想,利用自身专业能力辨认风险,敲敲警钟,是对同志的最大负责,也是最大的帮助。

三、辩证对待过于和不及的相对关系,有效履职是大原则

微观管理中存在“不作为“与“乱作为”具有质的不同,特邀监督工作同样也有一个“不及”或“过于”的问题。作为井巷公司资产财务部经理,应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开展廉政监督工作。为保证有效履职,我认为应该坚持三个原则:在指导思想上,做到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在工作方向上,做到以经济活动为重点;经济活动的监督以查找风险点为重点,结合内控制度建设的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梳理。在活动方式上,做到重大情况及时交流,热点问题注重调研,突出矛盾主动协调,关键时候自觉抬桩。

我希望能通过我们监督员的努力,使得特邀监督员制度真正成为大队下情上达的“直通车”,反腐倡廉的“监督哨”,了解干部的“显微镜”,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政策解读】

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2016年6月28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和“问责条例”,很快成为各类媒体、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门词汇。

  “问责”就是追究责任。在政,就是追究政府官员责任;在党,就是追究党的干部的责任。据报道,《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问责焦点更为集中,即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5方面,开展问责。问责情形有3条标准,即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问责包括3种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有许多人可能已注意到,尽管早在2009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但十八大以来,在中央领导讲话和党的文件中,有关问责的话题,出现更为频繁。2013年1月,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今年以来,“问责”热度进一步提升。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总书记强调,“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王岐山同志更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中央为什么如此重视“问责”?这与成立95年的大党今天所担负的重大责任和所面临的从严治党难题息息相关。一方面,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任务艰巨,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尤其是近年来,在反腐败大背景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不负责,且有逐渐蔓延之势。对此必须对症下药、标本兼治,特别亟需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以治本。出台问责条例,就是治本的一个重要举措。

  问责,隐含着权责对等原则,这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以往,我们习惯于官员出了大事才追究责任,甚至只要不触犯党纪国法,即使出事一般也不直接承担责任。官员权力很大,责任却不很明确。2003年“非典”以后,问责才慢慢开始运用和法制化,尤其在行政问责方面。但党内问责法规体系建设仍显滞后。2009年“暂行规定”权威性系统性不足,比如被问责官员如何复出不明确,屡受诟病,问责效果受到质疑。因此2013年“规划纲要”提出要进行修订,包括“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问责条例的出台,使问责制从“暂行规定”上升到了“条例”的权威高度,使权责对等原则得到了党内法规的严格规范。它将促使人们由更严肃的事后追责,进一步重视和关注更明确的事前明责,从而有效地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纵向压给各级党组织,横向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更重要的是,它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内法规有刚性,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失责必问将成为常态。这就抓住了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以问责倒逼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认真贯彻问责条例,就能将从严治党的整体责任,转化为各级党组织的具体责任;把中央的担当精神,转化为各级党的领导干部的担当行动,使“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成为党的干部的自觉意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报:浙江省地勘局直机关纪委、大队领导

发:大队队属单位、机关科室                

编辑:大队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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