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次数:9410
第一条 要 求
一、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保持政令畅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党的团结;不得对党的决定和决议阳奉阴违,口是心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压制民主,不得个人超越权限决定重大问题和改变集体决定,不得目无组织,各行其事。
三、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三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四自”(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五管好”(管好自己、管好支部、管好科室、管好身边人、管好家属)。密切联系群众,增强服务意识。
四、要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贪图享受,中饱私囊;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不得败坏社会主义公德,玷污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形象。
第二条 职 责
一、支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任务
(一)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指示精神,抓好落实。
(二)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监督、有检查、有总结。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要有各类典型,对好坏典型要有表扬、有批评,对党风廉政建设中暴露出的不足,要及时加以制止,决不姑息迁就。
二、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
(一)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二)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三)全体党员、干部要积极参与,相互监督,协助做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实 施
一、支委成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组织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二、要把廉洁自律、勤政廉政作为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把党风廉政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任期目标之一和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定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认真听取各党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搞好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四、党支部每年要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处 理
一、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本要求去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视情况进行处理。
二、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追究责任的,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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